一 低碳發展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
氣候變化的威脅,使得人類社會正在沒有選擇地步入以低能耗、低碳排放為特征的低碳發展新時代。
從我國的現實看:2000—2010年,基礎能源消費量每年都在遞增,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速也很快。而我國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人均擁有儲量卻明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不言而喻,低碳發展已經成為我國不得不面對的緊迫任務。
我國高度重視低碳發展,不僅對國際社會做出了“碳減排承諾”(在2020年前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而且繼“十一五”之后又提出了“十二五”時期的節能減排目標(單位GDP能耗下降16%、CO2排放下降17%),甚至以主動調低經濟發展速度指標(“十二五”時期GDP增速降至7%)來表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向低碳發展轉變的決心和意志。這標志著低碳發展已經提升為國家戰略。
我國在努力轉向低碳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國家把節能減排作為推動低碳發展的重要抓手,“十一五”時期就提出了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國務院成立了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采取強化目標責任、調整產業結構、實施重點工程、推動技術進步、強化政策激勵、加強監督管理、開展全民行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十一五”期間,全國單位GDP能耗下降了19.1%,以能源消費年均6.6%的增速支撐了國民經濟年均11.2%的增速,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由“十五”時期的1.04下降到0.59;二氧化碳減少排放14.6億噸,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也體現了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二 主體缺乏動力是低碳發展緩慢的主因
必須直面的客觀事實是: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加速發展階段,缺油、少氣、富煤炭的高碳能源稟賦特征,以制造業和重化工業為主的高碳產業結構特征,以及經濟規模、城市規模擴張對能源的剛性需求增長等,無不對低碳發展構成嚴峻的挑戰。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對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高度重視。“十一五”期間,我國采取了多項舉措優化升級能源結構,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而積極努力。“十一五”規劃也將節能減排指標確定為約束性指標,“十一五”末,有些地區甚至不惜以拉閘限電來確保指標的完成,但“十一五”單位GDP能耗實際降低19.1%,盡管已經十分接近,但仍未真正完成降低20%的目標。由此不難看出低碳發展之路艱難曲折。
低碳發展之所以舉步維艱,除上述客觀因素制約外,更主要的是由行為主體缺乏動力的主觀因素決定的。政府、企業和公眾是拉動經濟發展方式向低碳發展轉型的“三駕馬車”,低碳轉型的“魂”最終要落在由這三方共同構成的“體”上。因而,三方是否能統一認識,是否能有積極性,決定了三駕馬車的行駛方向和速度。事實上,低碳發展在我國基本上處于“觀念上被認可,現實中被否決”的尷尬狀態。其根源是:利益博弈的結果往往不利于行為主體將行為方向指向低碳發展。
1.低碳與增長:政府利益權衡仍慣性地傾向于增長優先
作為低碳發展重要抓手的節能減排指標,與GDP增長等指標都是政府主動提出的政策目標。政策目標的多樣性決定了政府需要在多目標間進行權衡,確定多目標完成的次序。
由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政府的主要職責是保證經濟增長,GDP成為考核官員政績的首要指標,且GDP指標通常又是由地方政府主動提出的,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因而,政績為先、GDP崇拜的現象仍很普遍,地方政府對于完成GDP指標很有積極性,為了保障GDP指標的完成,都將招商引資作為工作重點,熱衷于投資產業能耗較高、但見效快的第二產業項目(特別是重化工業項目),熱衷于投資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而獲得GDP所需支付的經濟和環境成本并不需要由政府和官員個人來承擔。
盡管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規定將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并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使之與GDP增長指標一樣成為“一票否決”的考核目標。地方政府不得不同時承擔起兩套指標體系所帶來的壓力。但由于節能減排指標是自上而下下達的,地方政府只是被動地執行,本身并沒有特別的動力去推動需要巨大投入而并不能帶來近期實際利益的節能減排。再加上節能減排政策目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具有可協商性、可變通性和不可追究性,地方可以不斷地和中央進行協商,力求降低節能減排目標;即使未完成目標,負責節能減排工作的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部也并不具有對地方的執法職能,更沒有對地方政府人事上的任免權。“一票否決”制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執行到位,難以發揮其政策效力。
不難看出,節能減排指標的約束力遠不如GDP指標硬,這種約束力的不均衡,使得各級政府在進行利益權衡時,難以改變既有的思維和行為慣性,仍會更青睞于GDP,會更多地將天平的砝碼向GDP傾斜。特別是在全球經濟衰退和中國經濟進入增長轉換期的當下,保增長的壓力會令更多的關注被投放到GDP上,使之成為首要目標;而節能減排、低碳發展次序則會習慣性地后移,讓位于GDP增長,成為延后再議的事。
2.成本與收益:企業利益權衡仍傾向于高碳路徑依賴
企業作為“經濟人”具有趨利性的本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決定企業的行為方向。
在傳統的高碳發展模式下,企業并不承擔環境污染的成本,環境成本具有外部性。因此,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在利益驅動下,企業并沒有實行低碳發展的內在動力。
低碳發展需要低碳技術創新,而低碳技術創新面臨著成本和收益不對稱的問題。低碳技術創新對于企業而言,意味著要增加低碳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與應用的投入成本,增加淘汰現有專用設備的沉沒成本等。盡管這種創新活動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但由于創新者要承擔全部的失敗成本,而一旦成功,由于模仿的存在,他又不得不與別人分享發現的成果,結果往往使得低碳創新的社會收益大于創新者的經濟收益。
關鍵的低碳技術主要有三種:低碳能源技術、新型發電技術以及碳捕獲和封存技術(CCS)。有些低碳技術已經成熟,如整體聯合氣化循環發電(IGCC)技術、天然氣聯合循環發電(NGCC)技術等,但目前在我國尚未得到有效運用和推廣,關鍵在于成本高、風險大和收益的不確定性。比如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起就跟蹤IGCC技術的發展,也建成了一些重點示范項目,但由于其設備和關鍵技術需要從發達國家引進,IGCC發電廠的初始造價偏高(示范電廠單位造價約是燃煤電廠的兩倍),建設工期長,使得測算出的上網電價、熱價不具備市場競爭力。
低碳技術創新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使企業在缺乏合理利益刺激的情況下,對低碳發展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寧愿維持對傳統高碳能源、技術、設備的路徑依賴,也不愿主動放棄建立在環境成本外部性基礎上的既得利益。
3.付出與回報:公眾利益權衡仍對低碳消費缺乏熱情
公眾的消費行為是為了滿足其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的需求。因而,在消費能力一定的前提下,消費支出與需求滿足程度的權衡,成為決定其消費行為方向的根本。
面對使用價值相同的消費品時,公眾是否選擇購買和使用節能低碳消費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價格因素。通常低碳產品的研發和推廣成本較高,價格也較高,會影響公眾的購買和使用意愿。以空調為例,國家出臺了鼓勵政策:自今年6月1日起至明年5月31日,消費者購買1級、2級能效的定速、變頻空調,可享受節能補貼。政策好,公眾的節能觀念也有,但無奈產品相對較貴。因而,普通公眾并沒有太大的積極性去為價格較高的節能家電捧場。
面對不同的消費方式時,公眾是否選擇更節能低碳的消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需求因素。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不僅僅追求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而且開始滋生出“便利嗜好”、“奢侈和面子消費”等需求。以汽車消費為例,公眾并非不知道乘坐公交車比開私家車低碳、省錢。但是,由于乘公交車沒有自己的空間,時間上需要等候、不自由,還經常沒有座位、不舒適等。因此,在政府鼓勵汽車消費的政策下,很多人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會選擇放棄公交出行,購買私家車來滿足更方便、舒適的出行需要,滿足追求時尚生活、享受駕駛樂趣、提升生活品質等多方位的需求。
付出與回報的不對稱,使得公眾對低碳消費的認可度不高,影響了其低碳消費的熱情。
三 調整利益天平是撬動低碳發展的關鍵
既然利益權衡的結果影響了行為主體投身于低碳發展的積極性,成為導致低碳發展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那么,調整利益砝碼,調動主體積極性,便成為撬動低碳發展的關鍵。
1.平衡低碳與增長的利益天平,激發政府低碳發展動力
要扭轉政府低碳與增長天平的失衡狀態,就需要在天平兩端分別做加、減法,即:增加低碳砝碼,減少增長砝碼,使天平兩端趨向平衡。以激發各級政府低碳發展的內在動力。
增加低碳砝碼,關鍵是要實現節能減排、低碳發展政策目標的法律化。首先,需要將節能減排,特別是減少碳排放的理念納入到能源或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中,使其成為基本法律原則之一。其次,除了在《節約能源法》中對目標責任制做出原則性規定外,還需要分別對節能減排指標的制定、分解、執行、考核以及責任等方面做出具體的法律規定。確保節能減排指標的設定與分解更科學、民主、規范,對執行過程的監督更嚴格,對指標體系的考核更嚴謹,責任追究更到位。第三,突出節能減排、低碳發展目標完成情況在政績考核中“一票否決”的地位。對該目標完成好的官員,優先考慮提升,并給予經濟上的獎勵;完不成的官員,不予考慮提升,甚至根據責任的大小,還有可能被免職、降級,并承擔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處罰等。以增強節能減排、低碳發展目標的約束力度。
減輕增長砝碼,關鍵是給過熱的GDP降溫。首先,國際國內發展大勢,使得這種降溫恰逢其時,不僅國家要主動調低經濟增速指標,而且,各級地方政府也應適時、主動地放緩增速。只有將高速行駛車輛的速度降下來,才能轉彎,才能為經濟發展方式的低碳轉型提供條件,創造空間和機遇。其次,降低對GDP增長的激勵力度,改變一俊遮百丑的現象。在政績考核中,GDP指標完成得再好,也不能抵消節能減排指標未完成的責任,不得予以提升等。
2.調整成本與收益天平,激勵企業低碳發展積極性
要扭轉企業低碳發展的成本與收益不對稱狀態,就需要利用多種政策和手段,降低低碳成本,提高低碳收益預期,使其成本與收益趨向合理,調動企業低碳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降低低碳發展成本,需要將外部性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其主要政策工具是碳稅和碳補貼。通過征收碳稅,可以使高碳企業的環境成本被納入企業成本,增加了高碳成本,意味著降低了低碳的相對成本。通過給予低碳企業碳排放補貼和較優厚的初始碳排放配額,可以使其從政府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獲得減少碳排放、降低環境外部成本的補償,從而降低低碳成本。
降低低碳創新成本,需要政府切實加大對低碳創新的推動力度。通過加大政府投入,加快低碳關鍵技術、能源、設備的研發、引進、消化、吸收和國產化,降低其成本。通過增加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降低企業低碳技術研發與應用、設備更新、產品生產的成本。通過加大風險資金投入,降低企業低碳投入的風險等。
提高低碳發展收益,需要政府切實加大對低碳創新的保護和扶持力度。通過完善低碳知識產權保護,稅收抵免和新技術的消費抵免,政府采購,技術授權,管制標準和認證制度等,保護企業低碳創新的合法收益。
3.調節付出與回報天平,喚醒公眾低碳消費熱情
要改變公眾低碳消費的付出與回報不對稱狀態,就需要利用多種政策和手段,調節低碳付出與回報預期,使之趨于合理,讓公眾通過利益權衡,樂于為低碳消費買單。
針對影響公眾購買低碳消費品的價格因素,需要通過降低使用價值相同的低碳消費品的相對價格,來提高公眾認可度。一是加大對低碳消費品購買者的直接補貼力度,降低低碳消費品的實際價格;二是對低碳消費品生產給予政策扶持,鼓勵企業進行規模化生產,降低低碳消費品的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三是通過實行階梯電價制度,增加節能的經濟利益,提高節能低碳消費品的價格競爭力;四是建立高碳消費品的限期退市制度,嚴禁新的同類高碳產品進入市場,優化低碳消費品的市場競爭環境。
針對影響公眾選擇低碳消費方式的需求因素,需要通過提高低碳消費方式的需求滿足程度,來提升公眾的認可度。比如,通過提高公共交通的方便、快捷和舒適度,來提高公眾選擇低碳出行的頻率;通過調節燃油、過路費、存車費價格等,使公眾通過成本核算,減少駕車出行的頻率等。更重要的是要協調與公眾消費相關的國家政策,清理其中與鼓勵低碳消費目標相左的政策,刺激合理消費,引導低碳消費,限制過度消費、奢侈消費,促進公眾消費方式從高碳轉向低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