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長模式,既破壞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又難以維系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國能否在未來幾十年內走在世界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低碳發展的能力。中國應該積極制定與低碳發展相適應的公共政策,建立與低碳發展相適應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
鑒于生態環境的外部性特征,實施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NGO和公民為主體共同參與的低碳新政,必須在如下幾方面進行公共政策改革與創新:
第一,優化財稅體制,實現稅收和補貼雙轉移。財政和稅收政策是發展低碳經濟的理想手段。相對于行政手段而言,財稅政策作為一種經濟調節杠桿,雖然“軟”,但可以起到激勵和引導的作用。改革和優化財稅體制,提高影響氣候變化種種行為的征稅額,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行業考慮征收碳稅,所征稅額用于補貼低碳行業,可以大大降低碳排放。芬蘭自征收碳稅以來,相比2000年的排放水平,二氧化碳稅的減排效果大約為2~3個百分點;瑞典、挪威和冰島的減排效果更明顯,約為3~4個百分點;而丹麥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則出現了絕對下降,由此可見碳稅征收對減排有較強的約束力,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其實,不但稅制需要轉移,補貼也需要轉移,要取消鼓勵多燒煤和多耗油的補貼,將補貼用于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能源。同時,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形成碳源和碳匯城鄉互哺的新格局。
第二,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我國目前是高碳的能源結構,化石能源占整體能源結構的92.7%,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到了68.7%,石油占21.2%,這種以煤為主的資源結構導致了高強度的碳排放。長期以來,以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為基礎的粗放能源利用系統,因其基礎設施、機器設備的投入,使用期限均在15年乃至50年以上,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這種能源利用系統難以得到根本性改變。因此,當前調整能源結構的重點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強度,使單位GDP的能耗和碳排放逐步降低。為此,必須制定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規劃,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扶持資金,規劃建設可再生能源基地,加大招商引資和環保企業培育力度,積極發展太陽能光伏、風電和生物能源。在生產、生活領域積極推廣太陽能、沼氣、天然氣、地熱等清潔能源綜合利用,合理調整煤、電、油、氣使用比重,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使用,降低電源結構中的煤電比重,提高氣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的比重,不斷促進能源結構調整。
第三,理順價格機制,建立與低碳相容的定價體系。非低碳本位的價格機制是低碳新政推行的主要障礙,因為在非低碳本位的市場經濟機制中,資本不會非理性地舍棄傳統的廉價能源而去利用那些較為昂貴的低碳能源和低碳技術。因此,推行低碳新政必須建立與低碳政策相容的價格機制。當下,我國能源價格領域存在局部的政策悖論:一方面,提倡節能;另一方面,整個價格機制又在鼓勵大家耗能。如果我們的能源價格機制不調整,就只會繼續鼓勵產業耗能,同時造成生活耗能更加不平衡、不平等。因此,節能減排首要任務便是理順能源價格機制。當前的能源價格相對于資源和環境的承受力來說偏低,而提高能源價格、降低能耗強度可以促進節能減排。近年來,西南地區、長江中下游旱情持續加重,生產、生活用水極其緊張,而有些地區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從南到北,蓄水層遭到過度抽汲,地下水位下降;水力發電增長很快,水壩和河水分流導致許多河流干涸。因此,分段提高水價,嚴格執行差別水價、電價,有助于減少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改善缺水局面。
第四,引導金融資本低碳化配置,孵化低碳產業。聯合國環境規劃署2009年3月發布的《全球綠色新政》報告認為,經濟危機、環境危機等多重危機的共同根源就是大量資本的錯誤配置,即過度地將有限的資本配置到化石能源、結構化的金融資產及其衍生品方面,而在可再生能源、公共交通、可持續農業、土地及水資源方面投入較少。雖然造成這些危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從根本上來看它們都具有一個共同特征:資本的總體分配不合理,大部分資本涌入了房地產、礦物燃料和附帶嵌入式衍生產品的結構化金融資產,而用于投資可再生能源、節能、公共交通、可持續農業和水土保護的資本卻十分有限。
當前,我國低碳技術項目特別是大規模的示范項目的投資主要依靠政府臨時撥款和政策貸款,然而金融系統對低碳技術項目支持不夠,多數銀行不選擇對低碳技術項目融資,即使部分銀行實施融資,其信貸放款數量也非常有限,不能滿足低碳技術發展的資金需求。因此,政府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促金融機構通過杠桿和利益傳導機制廣泛地影響其他行為主體的投資行為,引導金融資本積極參與環境問題的解決。政府政策支持設立低碳產業孵化基金,政府財政和金融資本以一定比例向低碳產業孵化基金注入原始資本,支持低碳技術的研發與市場運作。同時,銀行發行低碳銀行卡,設立低碳基金帳戶,鼓勵企業與居民將儲蓄以低碳基金形式存入銀行,基金投資所得利潤以紅利形式發放給儲蓄主體,通過多種形式運作社會資本,孵化低碳產業。
第五,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力促企業自主減排。當前,節能減排工作由中央政府主導和以行政手段為主,主要依靠節能減排指標的層層分解來約束地方政府和企業,由于缺少長效機制,能耗高的企業缺乏加大投入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國家直接進行指令性和控制性干預成為一種通常的回應性手段,但是這種干涉方式由于資金不足、監督不力等原因,存在一些漏洞和松懈的地方。政府在減排問題上應著手建立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首先,對一個地區內的排放量進行測定,確定一個較低的排放總量指標;然后將碳排放權量化并分配給生產企業,賦予其流通性,以制度保障那些采取了有效減排措施而有多余排放權的企業,可以通過出售多余排放權而獲利。那些實際排放量超出配額的企業,將不得不購買其他企業的多余排放權或接受相應的懲罰。生產成本的增加,將促使企業自主減排以降低成本,從而使整體的碳排放量呈現下降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