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明確:原則上僅允許同一集團(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東、同一實際控制人等)內同一省(區、市)的新能源發電企業進行集中報價,禁止跨集團、跨省(區、市)集中報價。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商品關系的壟斷協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優化集中式新能源發電企業市場報價的通知(試行)
發改能源〔2025〕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遼寧省、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局(廳)、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決策部署,更好落實新能源全面入市交易要求,推動構建符合新能源發電特性、分布格局、經營現狀的市場報價方式,規范電力市場運行秩序,提升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效率,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雙碳目標實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本通知所稱集中報價,特指多個已完成市場注冊的集中式新能源發電企業(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場所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中的集中報價行為。新能源發電企業集中報價主要適用于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和連續結算試運行地區電力中長期電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現貨電能量交易。
(二)參與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原則上集中后的總裝機規模不應超過所在省(區、市)電力市場單個最大燃煤發電廠裝機規模(不含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電源)。原則上僅允許同一集團(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東、同一實際控制人等)內同一省(區、市)的新能源發電企業進行集中報價,禁止跨集團、跨省(區、市)集中報價。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商品關系的壟斷協議。
(三)集中報價工作采取申請公示備案管理,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集中報價,不改變其獨立市場地位、調度管理關系、交易結算關系等。
(四)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認定,可能對市場公平競爭產生影響或其他不適合開展集中報價的,不得集中報價。新能源發電企業進行集中報價,不得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二、明確工作流程
(五)新能源發電企業申請參與集中報價,應共同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信息應包括項目名稱、規模、報價場所、公平競爭承諾書、所屬集團證明材料等。電力交易機構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公示5個工作日,向市場成員披露后,在交易平臺建立集中報價關聯關系,并將公示無異議的集中報價以書面形式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備案。
(六)參與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裝機規模、報價場所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主體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或重新申請集中報價,電力交易機構受理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向經營主體披露。
(七)新能源發電企業申請退出集中報價,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單一主體申請退出集中報價的,電力交易機構受理審核通過后,剩余新能源發電企業的集中報價關聯關系保持不變。所有主體申請退出集中報價的,電力交易機構受理通過后取消對應關聯關系。
(八)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受理集中報價有關申請,并建立集中報價動態管理清單,在完成審核、公示、披露等程序后,將相關主體納入集中報價動態管理清單,并推送電力調度機構。未履行申請等程序的新能源發電企業,不得進行集中報價。
(九)申請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除項目業主更換、破產清算、場站退役以及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認定的原因外,原則上3個月內只能申請退出1次。
三、規范報價行為
(十)各經營主體原則上仍以注冊主體進行報價。參與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及所在固定場所,應在人員、資產和財務等方面嚴格與本集團其他發售電業務相隔離。
(十一)參與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之間,應合法合規明確各自權責義務,并對集中報價相關行為負責。因集中報價產生的糾紛或爭議,由各方自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十二)參與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退出集中報價后,仍須對退出前已參與的集中報價行為負責。若因自身原因變更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退出前已參與的集中報價存在違規行為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相關部門可進行追溯處理。
四、做好風險防控及監管
(十三)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充分發揮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強化新能源發電企業集中報價自律管理。電力交易機構應健全新能源集中報價監測和風險防控機制,基于轄區電源結構、機制電量規模、新能源邊際機組分布等情況,合理制定集中報價價格預警區間,擬訂管控措施,經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后,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地方相關部門批復后實施。
(十四)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市場運行情況,結合歷史數據與管控需求,合理設定價格預警區間觸發條件,并依據價格預警區間觸發情況,執行風險防控措施,定期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相關部門報送市場監控分析報告。
(十五)參與集中報價的新能源發電企業應按年度向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報價行為分析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年度申報價格和電量情況、出清價格和電量情況、市場收益情況等內容。
(十六)新能源發電企業利用集中報價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強制取消集中報價關聯關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請集中報價。
(十七)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地方相關部門等單位,共同對新能源發電企業集中報價行為進行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快完善電力市場數字化監管指標體系,將集中報價行為納入數字化監管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集中報價第三方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和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前m名份額指數(Top-m)、發電集團剩余供應率指數(RSI)等監測指標,及時優化調整相關機制舉措。
五、加強工作組織
(十八)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強化新能源集中報價行為監管,加強溝通協調,及時指導電力交易機構規范有關程序,確保穩妥有序。電網企業、調度機構、交易機構等單位要壓實主體責任,加強工作協同,密切監測評估試行情況,及時優化完善相關措施,有效防范各類發電企業濫用市場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單位要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根據新能源發展等情況,適時修訂調整本通知相關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