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指出,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項目不低于35%;項目應當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由電網企業在發電、廠用電、并網、自發自用、儲能等關口安裝計量裝置,準確計量各環節電量數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
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大力推動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對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發展新能源就近消納,是促進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滿足企業綠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徑。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新能源實現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共電網提供穩定供應保障服務。對電源、負荷、儲能等作為整體與公共電網連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責任界面、以新能源發電為主要電源的就近消納項目,公共電網按照接網容量提供可靠供電等服務,保障其安全穩定用電。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項目不低于35%;項目應當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由電網企業在發電、廠用電、并網、自發自用、儲能等關口安裝計量裝置,準確計量各環節電量數據。
二、就近消納項目公平承擔穩定供應保障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對電力系統提供的穩定供應服務,就近消納項目公平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費用;未接入公共電網的項目,不繳納穩定供應保障費用。
(一)輸配電費。項目實行按容(需)量繳納輸配電費,下網電量不再繳納系統備用費、輸配環節的電量電費。月度容(需)量電費計算方法為: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電量電價標準×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其中,平均負荷率暫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兩部制用戶平均水平執行,由電網企業測算、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公布;接入公共電網容量為項目同時使用的受電變壓器容量及不通過變壓器接入的高壓電動機容量之和。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進行容量備份的項目,可選擇繼續按現行兩部制輸配電價模式繳費,其中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執行,電量電費根據實際用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以及所在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繳納。
(二)系統運行費。項目使用公共電網時視同工商業用戶,暫按下網電量繳納系統運行費,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繳費過渡;暫免繳納自發自用電量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
三、就近消納項目平等參與電力市場。項目與其他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具有平等市場地位,原則上作為統一整體參與電力市場。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項目上網電量交易和價格結算按照市場規則執行;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地區,原則上不向公共電網反向送電、不開展送電結算。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項目用電時,應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并按照下網電量承擔上網環節線損費用。
四、做好組織實施。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跟蹤監測,及時總結實施經驗,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加強政策解讀,引導項目業主單位等方面充分理解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項目業主單位向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后,向電網企業提出接網申請,自主確定接入電網容量,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明確安全等相關責任。電網企業應嚴格按要求進行審核,并依據備案文件提供結算服務,每月將項目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有關情況報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施日期前已接網的就近消納項目,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統籌銜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