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實行從價計征,清理收費基金,突破目前僅對礦產品和鹽征稅的局限,試點開征水資源稅,進一步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減輕企業負擔,有效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說了什么?
四大核心
——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新增對鐵礦、金礦、石墨、海鹽等21個稅目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和其他非金屬礦的大多數礦種,也全部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大,河北省率先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試點取得經驗基礎上逐步向全國其他地區推開,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也將逐步納入征收范圍。
——改革將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
——中央將部分權限下放地方。礦產品的稅率幅度由中央統一規定,但授權省級政府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
帶來五重紅利
一是逐步理順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進一步規范稅費關系,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
三是強化稅收調節機制,原則上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價格高的資源多征稅,對條件差、價格低的資源少征稅,并對開采難度大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
四是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
五是統一規范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對能源企業有何影響?
2014年12月1日起,我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將原來按每噸固定稅額征收,改為按照銷售價格乘以規定稅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 10%,具體由各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全國涉煤收費基金比改革前減少366億元,資源稅增加185億元,“一減一增”算總賬,可減輕煤炭企業負擔約181億元,煤炭企業資源稅費總體負擔率由7.95%下降到5.69%,平均噸煤減負4.33元。
再如實施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后,平均稅費負擔由從量定額時的約每噸10元下降到5.5元,減負效果明顯,有效地保障礦產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6月30日也表示,此次改革從稅改總體設計上兼顧了理想模式和現實情況,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的負擔。
1.清理收費基金,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的口子。此次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進一步規范稅費關系。
2.從價計征有利于企業減負。全面構建從價計征機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系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原則上應對全部資源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考慮到黏土、砂石等極少數資源品種計稅價格難以取得,對其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但也要同時實行清費立稅的有關改革內容。
3.簡化稅率,擺平原礦與精礦稅負。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這是地方稅制新的嘗試,是此次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以銷售精礦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屬礦、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將其計稅依據確定為精礦的銷售額。對少部分銷售原礦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場法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以利于兩者之間的稅負均衡。
4.稅費平移是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則,稅率幅度由國務院確定。稅率的確定要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以鐵礦開采企業為例,改革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享受減按40%稅率計征資源稅的優惠。本次改革后,此項減稅政策將被取消。但考慮到目前開采企業仍然困難,各省在測算和擬定近幾年鐵礦石資源稅稅率時,要求按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金額的40%作為平移的資源稅收入。因此,盡管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取消,但已經在稅率中予以體現,鐵礦石開采企業的稅負水平不會增加。
你所需知道的資源稅改革小知識
納稅科目
原油、天然氣是資源稅的主要征稅品目。在此之前,我國征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這七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產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如水資源、黃金、地熱資源、森林資源等。但是,此次資源稅改革,河北省率先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試點取得經驗基礎上逐步向全國其他地區推開,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也將逐步納入征收范圍。
計征方式
從價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價稅。如中國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即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從量計征是指以征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量、面積等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標準計征的稅收,又稱從量稅。
資源稅演變歷程
中國的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征資源稅,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征收。
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對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征收。
2010年以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啟動,大的方向就是由從量改為從價計征。當年6月1日,財政部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率先在新疆實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但是,這次改革并沒有將煤炭納入其中。
2014年9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煤炭資源稅計征將由“從量”改為“從價”,自12月1日起實施。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