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日前決定,對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分類分批進行處置,加強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和國家保護性礦產的管理,促進礦產資源的整體勘查和節約集約化開發利用。
該廳明確表示,對委托國有地勘單位登記探礦權并由財政出資開展勘查工作的堆積型一水鋁土礦和高鐵三水鋁土礦探礦權,探礦權延續、保留時暫不處置價款,待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開發主體,轉讓探礦權時再進行處置。
此外,探礦權范圍內礦產地經核實無資源儲量或資源儲量已消耗完、探礦權所勘查礦種與探礦權范圍內礦產地查明礦種關聯不大、探礦權范圍內礦產地范圍經校正后不在探礦權范圍內等特殊情況,無需對占用礦產地探礦權進行處置,可辦理探礦權辦理延續登記(保留)手續。對于暫不處置的探礦權,探礦權人應提供書面承諾書,承諾在探礦權內礦產地需處置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據悉,從11月起,所涉及探礦權的探礦權人可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申請材料,辦理延續登記(保留)手續。其中,因占用礦產地未處置而不能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導致有效期過期的探礦權,探礦權人應盡快提交延續登記(保留)申請材料,未在3個月內提交申請材料的,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不再受理該探礦權延續登記(保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