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接受記者采訪,詳細介紹如何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向縱深推進——
1 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當如何完善
價格改革要與行業改革相統一
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從“基礎性”改為“決定性”,這是《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最大亮點和重大理論創新。連維良認為,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實際上是進一步強化了市場的作用,進一步提高了市場發揮作用的分量。
要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改革開放35年以來,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改革力度不斷加大,我國95%以上的消費品和97%的生產資料已經實現市場定價。連維良表示,國家將繼續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概括起來就是要做好“減”、“建”、“保”三方面工作。
其中,“減”就是要進一步縮小政府定價范圍,減少政府定價項目,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凡是市場能形成價格的,政府都不干預,而要由市場決定。暫時不具備放開條件的,要建立健全全面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建”就是對繼續由政府定價的項目要建立完善透明的定價規則和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有利于促進節能環保、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差別化價格政策體系,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保”就是要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原則,在價格調整中要充分考慮百姓承受能力,完善居民生活階梯價格制度,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盡量保持價格穩定,要充分考慮市場供求關系。
針對社會上比較關注的水、電、天然氣等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生領域的價格改革,連維良表示,將把價格改革與相關行業的改革統一起來,區分居民消費部分和經營性領域。居民消費部分要進一步完善階梯價格制度,經營性領域則要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同時,進一步區分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存量部分的價格改革要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增量部分的價格改革則爭取一步到位。此外,還要建立社會救助、社會保障與物價上漲幅度掛鉤的機制,不能因為價格上漲使低收入群體生活受到影響。
2 市場“決定性”作用不意味著政府作用被弱化
用“看得見的手”彌補市場失靈
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提升到“決定性”作用,是否意味著否定和弱化政府作用?
連維良表示,發揮市場作用和發揮政府作用之間并不矛盾,相反地,在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同時,要更好發揮政府“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
連維良表示,《決定》明確了政府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在深化改革中,應當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該由市場發揮作用的盡快放權給市場,該由政府發揮作用的則要加強到位,避免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
“《決定》對政府調控和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按這個要求,政府部門應該進一步轉變職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作為國務院承擔宏觀調控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能部門,更應率先轉變職能,尤其是做好權力下放工作。”連維良說。
今年以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已經下放了44項行政審批事項。連維良表示,結合《決定》精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還要繼續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凡是市場能夠調節的經濟活動,政府一律不再審批;凡是企業投資項目,除涉及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繼續保留的審批項目,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二是要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具體來說,就是要簡化手續、優化程序、在線運行、限時辦理,繼續取消一批前置性的審批事項,把“串聯審批”變為“并聯審批”。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進行內部項目審批流程再造。
三是進一步加強監管,規范準入標準。政府要履行好監管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到位,尤其是要強化準入標準,特別是節水、節地、節能、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準入標準,建立和健全防范和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
3 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將允許民資參股
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增強國資競爭力
“目前,我們正在逐步清理審批事項,近期還要再下放一些審批事項。”連維良表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正在修訂政府投資目錄,縮小在中央層面審批投資的范圍。按照初步擬定的方案,在中央層面審批的投資量可以減少60%。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應該如何實現市場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優勢互補、各揚所長、相輔相成?
“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并不是全部作用。”連維良表示,要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就要從更大廣度和深度推進市場化改革,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例如,通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可以實現各種資本的優勢發揮,激發各種所有制的活力,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增強競爭力,也可以最大限度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增強市場活力。
《決定》對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作出重要新論斷:“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連維良解讀說,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指在同一個經濟組織當中,不同所有制的產權主體多元投資、交叉持股、融合發展的經濟形式。這是實踐探索的結果,是富有效率和活力的資本組織形式。
“強調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在新形勢下探索公有制經濟和市場經濟有機結合的一個重要成果。”他表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以前強調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一脈相承的,同時又有創新和突破。“過去講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強調各種所有制經濟各自發展,強調相互之間不排斥。現在提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則強調不同所有制之間直接接觸,交叉持股,融合發展。”
當被問及民資將來是不是可以參股國企的時候,連維良說,《決定》中用“三個允許”和“三個鼓勵”回答了這個問題。
“三個允許”,說的是“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三個鼓勵”,則是“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這為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改組、與其他資本平等競爭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是今后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著力點。”連維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