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4月1日,繼股東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據全國法院執行信息平臺顯示,中盛光電失信信息的執行法院是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依據文號 (2018)蘇11民終3009號,案號 (2019)蘇1191執24號,做出執行依據單位是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4月1日,新京報記者還獲悉,中盛光電的創始人王興華已被法院限制消費。
對于如何改善公司資金狀況,中盛光電此前曾回復新京報記者稱,通過出售部分在手項目資產,加快資金回籠,實現公司現金流的良性周轉。近期以來,中盛光電已在加碼海外市場。
新京報記者獲悉,此番中盛光電失信,與其股東泰通公司和港誠公司的一場訴訟有關。
4月1日,新京報記者查閱(2018)蘇11民終3009號法律文書發現,其為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與鎮江出口加工區港誠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書顯示,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鎮江出口加工區港誠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貨款本金5688867.90元及截至2018年8月7日的利息2649638.77元,2018年8月8日起的利息以5688867.90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5%計算。
此外,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對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此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港誠公司與泰通公司之間存在業務往來。截至2017年6月6日,泰通公司尚欠港誠公司貨款本金9688867.9元及利息951222.2元。
中盛廣電述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大會決議,但本次擔保未經公司內部股東大會決議,擔保無效,中盛光電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2018年12月,中盛光電曾回復新京報記者表示,“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目前只持有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多的股權”,并非中盛光電大股東。在實際業務運營層面,兩家公司沒有任何的關系。
前述判決書顯示,關于中盛光電是否要承擔的連帶擔保責任的問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港誠公司與泰通公司、中盛光電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書,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中盛光電自愿為泰通公司所有剩余未還的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予以確認。中盛光電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告知港誠公司且未召開股東大會,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受公示效力約束,港誠公司在簽訂協議時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中盛光電的擔保行為有效,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中盛光電的抗辯,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故作出如上判決。
登陸資本市場未果
中盛光電一度實力雄厚。
據介紹,中盛光電迄今仍是中國最專業的國際化電站開發商、深受歐美主要銀行和電力巨頭認可中國EPC企業,并保持著在海外光伏市場“五個最多、一個最高、一個最廣”的光輝紀錄,即開發項目最多、承建項目最多、在建項目最多、儲備項目最多、分子公司最多;國際化程度最高;交付項目最廣。
2018年1月,上市公司嘉澤新能發布公告稱,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初步擬定為發行股份購買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光電”)100%股權,并視標的資產的具體需求募集配套資金。根據其后披露的重組方案,嘉澤新能擬向泰通工業等33名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中盛光電100%股權,交易作價25億元,其中現金支付約2.56億元,股份支付約22.44億元。
這次登陸資本市場的努力未能成行。到了2018年9月,嘉澤新能公告,鑒于標的公司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被凍結,雖經相關各方努力但仍不能解凍,無法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為維護公司及各方的利益,擬終止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
根據嘉澤新能披露的重組方案,泰通工業持有的中盛光電的股份均為該企業實際合法擁有,其中存在兩筆權益數額分別為3528.8萬元、14700萬元的股份被司法凍結。
重組失敗后,訴訟仍在困擾中盛及其股東。
2018年12月,新京報獨家報道,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據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被告泰通(泰州)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輝倫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10905244元以及違約金327157元”。
中盛光電就此回復新京報記者稱,泰通工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源于江蘇和河南兩例案件。中盛光電表示,公司全年總營業收入預計約6億元人民幣,現金流量凈額情況目前暫時無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