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揚州市近日發布《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1小時內免收停放服務費,1小時后按同車型現行標準減半收取。鼓勵市區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費給予優惠,具體幅度由各停車設施經營者自行確定。本辦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對供需關系的調節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省物價局、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6〕24號)、《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揚府規〔2013〕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在揚州市市區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一)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樓)、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庫、樓)等。
(二)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庫、樓)、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
(三)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經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批準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 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征等因素,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二)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收費,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具體包括:
(一)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景區、公園、市民中心(廣場)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三)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青少年、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四)經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批準設置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
第五條 市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市區停車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收費標準,并對市區(不含鄉鎮)停車服務收費實施管理。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各鄉鎮停車服務收費的管理。
第六條 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應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白天時段為9∶00至21∶00,其它時間為夜間時段)、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
第二章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
第七條 停車服務收費的區域劃分。
一類區為東至江都北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南至江陽路,西至揚子江路,北至平山堂路、上方寺路(含道路兩側)圍合的區域。該區域以外4A級以上旅游景區、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庫、樓)按一類區標準計費;
二類區為一類區以外的建成區區域,包括揚溧高速、滬陜高速、廖家溝和寧啟鐵路圍合的區域;
三類區為建成區以外的區域。
第八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包月收費計費方式。
(一)計時收費
1、停車設施應當安裝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裝置;
2、計時收費以半小時或小時為計費單位,連續停放累計計時收費;
3、連續停放超過5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5小時收費;
4、連續停放超過12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規定重新計時收費;
5、一次停放橫跨兩個時段的,按兩個時段標準分別收費。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一類區按白天時段收費標準計費,其他區域按夜間時段收費標準計費;
6、一類區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超過一定停放時間可以實行累計遞增收費的計時收費方式,主要面向小區居民停車服務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適用。
(二)計次收費
機動車每次停放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超出12小時的重新計次。一次停放橫跨兩個時段的,一類區按白天時段收費標準一次收費,其他區域按夜間時段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三)包月收費
住宅小區周邊、城市綜合體、單位附近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面向小區業主、商戶、單位人員停車,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費,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他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與車輛停放者協商確定包月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并保持收費標準基本穩定,向社會公示后不得隨意頻繁變動價格。
第十條 4A級以上景區(包括4A級)配建停車設施和周邊部分公共停車設施以及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在旅游旺季實行價格上浮,具體范圍及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內部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適當收費。
第十二條 停車設施收費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市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設
施,須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鄉鎮停車場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登記證、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權屬證明等復印件(查看原件);
3、由市停車場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停車場定點、停車設施設置等內容的審核意見材料;
4、停車場區域設備設施的配置情況、車位簡圖等材料。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設施,收費標準抄告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所在轄區價格主管部門。
(三)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為社會公眾提供臨時停車的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區,實行有償服務的,按第十二條(一)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相對固定的臨時停車場所,由市停車場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一次審核。
第十三條 停車服務收費減免規定:
(一)實行計次收費的停車設施(不包括立體停車設施),對一次停車15分鐘內(含15分鐘)的車輛免費。其中,市區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配套停車設施及醫院內設停車設施,對一次停車半小時內(含半小時)的車輛免費。
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不包括立體停車設施),從車輛進入停車場15分鐘后開始計費。其中,市區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配套停車設施及醫院內設停車設施,從車輛進入停車場半小時后開始計費。
(二)醫院內設停車場對住院病人家屬(限一輛車)當天停車已繳過一次費的,再次停車時不得收費。
(三)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對殘疾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在現行標準上減半收取停放服務費。鼓勵市區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對殘疾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給予優惠,具體幅度由各停車設施經營者自行確定。
(四)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1小時內免收停放服務費,1小時后按同車型現行標準減半收取。鼓勵市區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費給予優惠,具體幅度由各停車設施經營者自行確定。
(五)各類停車設施對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等應當免費。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放服務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被救援事故車輛停放收費,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停車服務收費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收費的,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實行停車付費給票、一車一票和取車驗票制度。
第十六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規范化的標價牌,公示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價格管理形式、收費標準、收費時限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車輛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停車服務收費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網絡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停車服務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存在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
(三)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江都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揚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揚州市物價局、揚州市公安局揚價服〔2014〕50號、揚價服〔2015〕54號文件,揚州市物價局揚價服〔2016〕72號文件同時廢止。